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和学校关于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效预防和避免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环保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资[2016]10号文件)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为南工校资[2016]10号文件在我院具体实施的补充文件。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三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在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基础上,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院、实验室、个人三级责任制,各部门和广大教职工都要对所辖所管所用的实验室安全负责。
关键安全岗位职责如下:
1.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学院安全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组建实验室安全环保管理队伍;主持安全考核与惩处。
2. 分管副院长:主持学院日常安全工作;主持学院“月查”工作,对各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与惩处。
3. 实验中心主任:协助学院领导对教学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对实验员进行安全工作的培训、督导;协助学院领导开展“月查”,负责实验室“周查”工作。
4. 研究生辅导员:协助学院领导对科研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对研究生进行安全工作的培训、督导。
5. 学院安全员: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查,并督查实验室的“日查”、“周查”制度是否落实到位;按时提交学校各职能部门所需的安全材料,并负责“实验室安全智能平台”中相关信息的更新和审核;有权实时制止危害学院安全的各项行为;在发现安全风险时,需第一时间汇报学院领导;配合学校职能部门开展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培训与考试,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环保准入制度;其他实验室安全环保相关工作。
6. 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验室相关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仪器操作说明、应急预案和值班制度等),并张贴在实验室显著位置;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与环保要求,做好本实验室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本实验室内危险性物品台帐(包括特种设备、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气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加强实验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知识、仪器设备操作、实验流程及个人防护、意外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所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值日制度和自查台账,指定安全员(或本人亲自)每日开展安全自查,并记录安全台账;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环保自查,针对所开展的实验项目、内容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指导,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指导纪要备查;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安全隐患,需第一时间告知学院安全员;需在“实验室安全智能平台”上对所负责实验室中相关信息进行如实填写和实时更新,尤其是在危险源信息填写过程中,不得隐瞒、谎报。
7. 实验室安全员:科研实验室中设置实验室安全员,通常由研究生中的党员同志担任。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进行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确保实验室无人期间保持门窗紧闭、水电气关闭;实验过程中保证至少2人在场,并中途不得无人值守;实验设备按章操作、实验材料有序摆放;每日进行安全自查,并填写自查台账;要求最后一个离开实验室的使用者关闭全部水、电、气,并签字后方可离开。
8. 实验室使用者:主动接受培训、认真参与应急演练;严格遵守各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规操作和破坏;在发现安全隐患时,需主动告知安全员和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也可同时告知学院领导。

图1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网络图
第四条 成立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和实验室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如下:
1. 电控学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院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负责对学院安全工作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负责防疫相关工作的任务安排;负责安全工作相关考核与奖惩;处理学院安全相关紧急事务。
2. 实验室风险评估领导小组:对实验课题、实验设备(材料)进入实验室带来的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决定设备是否允许存放、实验是否允许开展。
第五条 坚持“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同责、同考核”的原则。教职工要把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责任范围和管理目标,真正做到与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同重视、同安排、同落实。切实增强安全预防意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学院将实验室管理工作纳入教职工考核范畴。
第三章 日常安全环保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实验室应由负责人或指定专人(必须为在职教师)作为实验室责任人,实验室责任人协助学院安全管理人员对相应实验室进行安全管理,实验室责任人因出差等原因不在岗时,需委托其他人履行责任,并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第七条 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的特点,抓好对重点要害部位的防范,将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张贴上墙,并保证落到实处。
第八条 实验室需建立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或其指定人员确保最后离开实验室人员负责检查水、电、气门窗等有关设施的关闭情况,确认安全无误并填写详细完整的安全检查记录方可离开。
第九条 实验室不准超负荷用电,严禁乱接、乱拉电线和随意在线路上增加用电设备,电源、电闸周围禁止摆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条 学院每学年组织安全知识培训不少于2次,并组织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在涉及高电压、气瓶或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急方案需上墙并贴放在醒目位置,同时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应急预案及演习。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培训与准入制度
第十二条 学院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由安全管理员负责安全环保准入制度的落实督查工作,协助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部安排安全环保培训和考试;实验室负责人组织本实验室所有成员和临时来访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新进教师、工作人员和学生进入实验工作之前,需通过学校、学院各类安全、消防、急救等培训,并向学院提交书面培训通过材料存档。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工作内容,组织专项安全培训,以全面提升相关人员操作安全、规范的水平和意识。
第十五条 2021年3月起新进设备以及存在安全风险的实验课题,需由学院实验室风险评估小组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通过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源管理与设备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采购、使用等按照《南京工业大学化学品管理办法》执行,不可私自购买、接收、转让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严格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制度(双人双锁中必须有一人为在职教师);实验室配备危险化学品转移存放柜,有危险化学品的动态台账,药品有序分类存放(柜子门上粘贴清单);存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出入口或存放部位应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出入口的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辨别进出人员的面部特征,存放部位的监视和回放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物品存取情况和人员活动情况。
第十七条 使用气瓶须执行《南京工业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气瓶使用前、后均须检查,悬挂《气瓶信息卡》,且信息填写准确、完整;使用易燃易爆气瓶还须填写《易燃易爆气瓶使用记录本》;氢气、氧气气瓶必须分开放置;有条件的实验室应为易燃易爆气体配置防爆柜。
第十八条 实验室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处置危险废弃物(固废、液废)。实验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不得将危险废弃物乱放、随意掩埋、随意丢弃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倾倒于下水系统。
第十九条 电气设备需落实专人负责,非常用设备使用后需拔插切断电源。
第二十条 特种设备,如压力装置等,需落实在职教师负责,使用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使用。
第二十一条 高温设备,如供箱、马弗炉等需单独放置,严禁在周边堆放各类化学药品、试剂等。
第二十二条 设备发生损坏需及时报修,并在显著位置挂牌标明严禁使用。
第六章 实验室过程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进行实验工作时实验室必须至少有两人。
第二十四条 实验过程中,实验人员必须值守,不得擅自离开。
第二十五条 涉及特种设备使用的实验,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高压、易爆、超高温等特种反应,指导老师必须在岗。
第二十七条 过夜实验,除摇床、培养箱、带自动进样器液相色谱等仪器外,必须有人值班。过夜实验开展需得到指导老师和实验室安全责任人的签字授权。
第七章 实验室安全环保检查与隐患整改实施办法
第二十八条 贯彻学校“日查、周查、月查”规定。所有实验室须建立安全值日制度和自查台账,做到每日“三查”。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员须每天进行实验室安全巡查,并督查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含实验员)自查工作是否落实到位,自查台账是否齐全;实验室负责人(安全责任人)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实验室安全环保自查,针对所开展的实验项目、内容对实验人员进行技术安全指导,并保留检查记录和指导纪要备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覆盖本单位所有实验室的安全环保检查,且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必须参加;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党政联席会,专题研究部署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留存会议纪要。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安全员需及时收集学院安全相关信息,并配合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处、校保卫处相关工作,认真落实每月的安全风险上报工作。
第八章 表彰与处罚
第三十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整体按照《南京工业大学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暂行条例》第四章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一条 学院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安全管理情况,并作不定期抽查,对检查结果进行全院通报,并将结果纳入实验室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第三十二条 对实验室管理表现优秀的个人,学院将给予表彰。对实验室管理混乱、甚至出现意外事故者,如涉及法律责任,由相应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当事人承担直接责任,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况给予不限于以下的处罚:研究生取消各类奖学金评审资格、停发学业奖学金等;实验室责任人暂缓职称晋升、减少研究生招生等;临时查封实验室进行全面整改。
第三十三条 认真落实安全环保考核扣分制,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要求,对受“黄牌”警示和“红牌”警示的实验室进行惩处。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钥匙需安排专人管理,并确保24小时随叫随到。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室需提交一把钥匙,供学院集中存放,以备应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门上的玻璃观察窗必须保持通透,严禁以任何形式或物品遮挡。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室进行改建、扩建、内部装修、变更建筑物用途等项目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并经学院及校职能部门批准。项目竣工后须向校主管消防、安全的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三十八条 日常管理十不准:不准吸烟、不准堆放杂物、不准实验时人员脱岗、不准堵塞安全通道、不准违章使用电器、不准违章私拉电线、不准违反操作规程、不准随意倾倒处置化学废物、不准违规堆放易燃易爆药品、不准饮食和留宿。
电气工程与控制科学学院
2021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