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学生进行实验技能的基本训练,能够加深学生对所学基础理论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培养学生科学研究的能力。
第二条 实验教学应贯彻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坚持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全面协调发展的实验教学理念。增强学生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提高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方法探索新知识的能力,达到巩固理论知识、训练基本实验技能,培养创新能力的目的。为加强实验教学,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教学管理的任务
第三条 实验教学管理的归口部门是学校教学事务部。在主管副校长统一领导下,教学事务部将结合实验教学改革发展的实际,提出实验教学的总目标,加强对实验教学过程和实验教学质量的检查监控,协调解决各院系实验教学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各学院(部)、实验室应组织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理念、方法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教学内容、类型与方法,使得学生得到有计划、有系统、有质量的实验培养和训练。
第五条 各学院(部)应组织教师、实验室人员根据教学改革的趋势和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制定科学、完整的实验教学计划及实验教学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经学院审核后报实践教学科审定备案。
第六条 经学院审定编印的实验教学计划是实验室进行教学活动的法定文件,未经学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实验教学计划,须由承担实验任务的实验室与学生所在院系协商,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实践教学科备案。
第七条 实验室应按照相关专业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规定,根据所承担的实验教学任务,开出相应的实验课程。实验室要创造条件增开选修实验,并逐步做到实验室开放,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实验室的资源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
第八条 所有实验课程应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并有完整备案。学生的实验报告和学生实验成绩单保存不少于3年。
第三章 实验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九条 实验教学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1. 应有良好的敬业精神,精通本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能认真研究教学内容、方法,充分了解和掌握仪器设备的技术状况;能预见实验中可能产生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法,认真写出规范的实验教案。实验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需经试讲、预做实验等环节考核合格,经学院批准后方可上岗。
2. 了解所指导的实验在学生培养计划中的作用,按照实验教学大纲要求组织实验教学,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内容,确保实验项目的教学质量。
3. 在实验开始前,指导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遵守实验室管理部门的要求,反复强调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必须将实验涉及的原理、操作重点讲解清楚,避免学生违规操作。
4. 实验过程中应巡回指导,不得进行与本次实验无关的工作,如批改实验报告、上网等;指导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耐心引导,鼓励学生提出新想法;维护实验室纪律,对学生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必须及时制止和纠正。
5. 实验结束时要审查学生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认真批改实验报告。
6. 鼓励教师开展多种形式进行实验课程的考核,对学生动手能力及运用知识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7. 实验指导教师要开展实验教学方法研究,研究实验教学的规律,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开发综合性、设计性和创新型实验。
第十条 实验教学对学生的基本要求
1.进行实验预习,明确实验目的和要求,了解实验的基本原理。经实验课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实验,未预习或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2. 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部门的要求,遵守实验室规则,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规范,加强实验安全防范与防护;严禁携带食物、饮料等进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楼抽烟、打闹、喧哗等,保持实验室清洁卫生。
3. 实验中要认真思考,规范操作,掌握实验方法与技能,认真观察和分析实验现象,如实记录实验数据,不得抄袭他人的实验结果。
4. 实验完毕后,需经指导教师审查数据,然后将仪器设备整理完毕,清理实验室,得到教师允许后方可离去。
5. 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服从实验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的指导,对严重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教师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对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工具者或私拿公物者,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处理;造成事故者,追究其相关责任。
6. 学生应认真撰写实验报告,要求图表准确、清晰,字迹工整,原始资料齐全、数据处理准确,讨论和分析问题简明扼要,表达清楚,按教师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实验报告。课程结束要参加实验考核。
7. 对开放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须经指导教师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实验结束后及时归还,任何仪器设备不得带出实验室。
第四章 实验考核
第十一条 实验课程考核与理论课程考核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独立设课的实验课程考核一般分笔试、操作考核和平时考核三部分。笔试主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考核学生掌握实验的基本原理、基本技能和基本操作的情况,原则上采用闭卷考试方式;操作考核主要考察学生的基本操作规范、实验结果的准确度、实验报告及数据处理的正确性和熟练程度等;平时考核由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验预习、实验过程、实验结果、实验报告、实验态度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分。
第十二条 非独立设课的实验考核一般分操作考核和平时考核两部分,实验成绩占整个课程成绩的比重可根据实验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学时比例由任课教师自行确定。没有参加实验考核或参加实验考核不合格者,原则上不得参加本门课程的学期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在一学期内实验课旷课累计达1/3以上者、一学期内实验报告1/3不交者,该实验课成绩以零分计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南京工业大学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南工校教[2004]394号)及《南京工业大学实验课程考核暂行办法》(南工校教[2001]77号)同时废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学事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