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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与控制科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7-02-2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规范和完善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的议事规则和程序,提高其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贯彻<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若干意见》及《南京工业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完善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坚持学院工作集体领导原则,党政共同决策学院重要事项、共同负责落实学院各项工作、同步接受工作考核、协同推进事业发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决策形式,学院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应当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包括:学院党委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院长助理。院办主任、学办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邀请系主任、支部书记等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主要研究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落实,研究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服务、管理中的重要工作、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1.学院党的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及学风建设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学院领导班子作风建设工作;

2.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3.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

4.学科与专业(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

5.人才培育与引进,以及干部选拔任用与教育管理;

6.人事调配、社会服务、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7.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师出国、进修、考核、奖惩;

8.招生计划、学生毕业、就业以及教育培养、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9.年度经费预算、发展基金及大额资金的使用、收入和分配方案;

10.学院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需讨论通过的事项;

11.安全稳定工作,重大突发性事件的防范与处理;

12.其它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工作和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协商确定;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议题,并事先与主要负责人沟通。根据议题侧重由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分别主持会议。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前要做好准备工作,除临时召集外,议题和有关材料要提前送达参加会议成员,以作好议事准备。凡提交的议题,相关人员应事先准备好相关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等。

第七条 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学院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特别是党政正职之间要建立工作沟通交流制度。重大问题决策前,应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会前主要负责人要加强沟通酝酿,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基本形成共识后再上会讨论。学院正、副职领导参加校级专题,原则上要作为议题在学院党政联席会上传达。

第八条 凡未经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性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九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才能召开;会议议事应一事一议,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其他成员分别发表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决定。会议需作记录,重要工作和重要事项须形成会议纪要,并由会议主持人签批。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才能有效;如对议题有较大分歧或有问题尚不清楚,则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协商后再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其间可请示校党委和校行政。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缺席者对会议议题如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或书面表达;议题的决策结果要转告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涉及回避制度之规定的,相关成员必须回避。会议需要保密的有关内容和决议、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和细节,违者应给予严肃批评,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不能以领导碰头会、领导圈阅、发送手机信息告知或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 

 

第五章 会议落实

第十四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决议,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做好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切实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落实。

第十五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要正确处理好与院教授委员会之间的职责关联,教授委员会讨论形成的建议或决议需经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党政联席会议要充分尊重教授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对教授委员会讨论通过的议题一般不作原则性变动,如确因重要需要调整重议事项时,可以邀请有关校内外专家,重新召开教授委员会,如经重议而获得表决通过的决定,学院党政班子须认可并执行。

第十六条 对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学校反映,但在本级或上级组织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六章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