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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工程与控制科学学院实施《南京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补充细则
阅读次数:     发布时间:2016-05-20

 

各任课教师、各班级:

    为进一步规范请假手续,明确请假程序,确保课堂教学在人才培养中的重要地位,尊重任课教师课堂教学工作,现就实施《南京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作出如下补充。

    1.在正常教学环节时间(含课堂教学、实习、实验等)的请假最终审批权在任课教师处。确需请假者,如是院内主办的活动,除辅导员证明外,最终审批权在任课教师处。如是院外主办的活动,由活动主办方出具证明、辅导员审核,最终审批权在任课教师处。任课教师同意后,在假条上签署意见并签字。

2.因病请假者需附校医院证明或其他二级甲等以上证明。突发疾病者先行就医,后凭相关单据和诊断证明补办手续。

3.以下情况原则上不得在正常教学环节请假:

 1)驾校练车、考试;

 2)非直系亲属结婚;

 3)各类第二课堂活动、社团活动;

 4)其他非紧急重要的一般事项。

4.以下情况原则上不予补假;

 1)非突发疾病等特殊情况,未经履行请假手续就擅自缺席或离校者;

 2)在任课教师点名被点到后,要求补办请假手续者;

 3)以车票已买好、无法改签等理由,要求办理或补办请假手续者;

 4)其他违反请假手续、请假条件的事项;

其他请假办法和手续遵照《南京工业大学学生请销假管理办法》实行。